草案還規定,不得以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也不得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
在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上購物,給電子商務經營者差評,買家遭報復的情形屢見報道。據中國江西網報道,2016年以來,網購差評遭報復的相關新聞報道全國有4100余條。報復的方式不僅有打騷擾電話,甚至還有提刀上門砍人。
針對上述問題,草案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騷擾或者威脅交易雙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
此外,草案還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不得實施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以及客觀、公正、合理原則的信用評價行為。
在法律責任一章,草案還規定,違反上述系列規定,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論刷單、刷信譽,還是刪除差評,均會會擾亂市場秩序,如果這樣的現象大量存在,就會使得一些不法商家,通過上述不法行為,提高自己的信譽和評價,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來獲取更多利益,這就會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北京華訊律所主任張韜曾參與草案相關工作,他說,無論是從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還是從維護消費者權益角度,都有必要對這些不良行為進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