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平移 《條例》上升為法律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這次將采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條例》上升為法律。
“車輛購置稅實施十多年來較為穩定,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較高。從實際執行情況看,不需要進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實現車輛購置稅平轉立法。”兩部門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簡稱《說明》)中介紹。
據悉,《征求意見稿》主要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應稅車輛分類、計稅價格核定方法等少數事項進行調整。
維持現行規定 稅率仍為10%
《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維持了《條例》的現行規定。同時,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可繼續授權由國務院決定。
與之前《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有哪些變化?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征稅對象由此前5類改為4類。根據國家重新發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因此,《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由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關于退稅規定,《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的規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稅行為。
此外,《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16年累計征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10%。
據統計,2001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6年征收車輛購置稅2674億元。
兩部門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簡稱《說明》)中表示,車輛購置稅制度對于組織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引導汽車產業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之所以此時制定車輛購置稅法,《說明》指出,《條例》自頒布施行以來,運行比較平穩規范,在其基礎上制定法律的條件已經成熟。制定車輛購置稅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迫切要求和重要體現,有利于完善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