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使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規范。
2 依據: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
3 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企業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附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4 管理機構和職責
4.1管理機構
企業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各項管理工作。
4.2職責
企業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5 安全管理
5.1規章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行為。
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制度,應當包括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保管等方面的內容。
5.2經費保障
企業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建立經費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
5.3采購
企業應在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備案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5.4配備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情況的監督檢查,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5.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呼吸護具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專人負責保管、檢查、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鉛封。
為使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規范。
2 依據: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
3 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企業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附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4 管理機構和職責
4.1管理機構
企業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各項管理工作。
4.2職責
企業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5 安全管理
5.1規章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行為。
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制度,應當包括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保管等方面的內容。
5.2經費保障
企業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建立經費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
5.3采購
企業應在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備案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5.4配備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情況的監督檢查,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5.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呼吸護具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專人負責保管、檢查、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鉛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