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也是文化安全和文化自信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和文化傳承,多次前往福建、山西、陜西等文化遺產積淀豐厚的省份考察調研,并就文化遺產保護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確要求“要借鑒國際理念,健全長效機制,把老祖宗留下來的文化遺產精心守護好”。當前,我國各地通過“文物保險+動態監測”“服務+保險”等模式保障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移動文物低頻高損,在實際保護中大多停留在文物出險后保險公司依合同條款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沒有發揮保險防災防損的專業優勢,亟待加強風險預防,織牢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網。
基本情況
根據第三次文物普查統計,我國現存不可移動文物76.7萬余處,具有數量大、地域廣、類型多、價值高等特點。因材質結構特性、年代久遠、暴露于室外等原因,不可移動文物極易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的影響,保護狀況不容樂觀。
文物珍貴脆弱、類型多樣、分布廣泛、產權復雜,防災減災工作既是系統工程,也是專業工作,需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配合、共同努力,也需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從20世紀末開始,國內一些地方嘗試引入保險機制,借助專業力量防范文物風險。我國文物保險起源于藝術品保險,最初主要用于國內文物出境展覽以及國外展覽的引進。2012年,人保財險公司開發了國內首款文物建筑綜合保險產品,不可移動文物首次被納入文物保險。2023年12月,浙江省松陽縣464處國有、集體產權文物建筑投保了商業保險。保險機制的引入,將不固定的災害分散支出,轉化為可預算安排的固定保險費支出,增強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針對性,有效降低了文物風險災害,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文物+保險+服務”模式,推動文物保險服務從“事后賠款”向“事前預防+事中管控”轉變。
從開展情況來看,不可移動文物保險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在各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基本上還處于探索階段,一方面重置價值估算難,風險發生頻率高,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文物保護部門的認知不一,導致沒有大面積推廣普及。
存在問題
(一)法規政策體系不健全。我國文物保險作為政策性保險或商業性保險定位尚不明確,缺少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保險的具體法律規制。同時,《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都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主體是政府及其相關行政部門,文物保險的市場主體地位并未得到法律層面的承認。此外,由于尚未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保險基金制度,缺少不可移動文物保險風險分散機制,文物災害損失過大、風險模糊難以評估、保險資金不足等問題亟待破解。如浙江省蘭溪市現有《蘭溪市文物保護管理權責清單》《蘭溪市文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并未出臺文物保險相關制度。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也僅在2023年開展國有、集體產權文物保險統保,存在較多爭議的私有產權不可移動文物保險,將是下一階段亟待解決的難點環節。
(二)不可移動文物保險保費厘定難。不可移動文物除本身的物料價值、使用價值外,還承載著歷史文化、藝術美學等附加價值,這些抽象價值通常難以估價,保費難以確定,缺乏估價標準體系。例如,古建筑不同于一般保險標的,由于其特有的歷史、科學、文化、藝術屬性,在古建受損后如何評估該類建筑物的重置價值,是保險業普遍面臨的挑戰之一。由于重置價值難以評估,導致此類保險面臨從產品設計、費率厘定到后期理賠定損等一系列難題。
(三)文物風險隱患多。不可移動文物因材質結構特性、年代久遠、暴露于室外等原因極易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的影響。不可移動文物分布地域廣,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加劇,不可移動文物因災損毀、自然破壞的事件概率不斷增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例如,2022年松陽縣古民居發生火災,造成文物財產損失。
(四)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缺乏專業巡查隊伍。文物資金保障上,大部分為專項保護經費,主要用于文物保護修繕方面,在文物日常維護保養方面的經費保障較為薄弱。文物保護經費主要依賴政府財政投入,投入渠道單一,資金保障不足,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日常巡查主要依靠文物部門、屬地街道和社區人員,沒法購買第三方專業性、常態性、穩定性文物巡查服務,容易造成對不可移動文物潛在風險發現不及時,導致小隱患拖成大問題,從而帶來不可逆轉的文物滅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