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如何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應急管理部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間作業事故發生,應急管理部組織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4,聯系電話:010-8393381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9日。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化工及醫藥行業領域的企業。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化工及醫藥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于特種設備、市政、城鎮燃氣、港口碼頭、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國防科研等涉及的有限空間作業。
第三條[術語定義]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易燃易爆氣體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人員進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第四條[監護人制]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有限空間作業第一責任人。企業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制,明確專門的監護人員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氣體檢測報警、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器材、設備的操作技能。
第五條[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安全培訓、作業審批、防護裝備管理、操作規程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條[發包管理]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審批和現場監督。
第七條[安全培訓]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題安全培訓,對監護人員、作業審批人、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警示標志]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臺賬,確保臺賬中的有限空間數量、作業危險因素全面、準確。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有多個有限空間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
第九條[隔離措施] 企業應當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具備條件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設置隔離欄、防護網等物理隔離措施,防止相關人員未經審批進入。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前解除物理隔離措施。
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技術,提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第十條[防護裝備] 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因素的特點,按照標準規定配備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者高壓送風式長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監護人員負責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作業審批] 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大小,明確分級審批要求。對于涉及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清理清淤、檢維修作業,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審批。作業審批后,由監護人員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二條[條件確認]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作業前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通風、檢測等風險管控措施逐項進行確認,確保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正確配備防護用品,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第十三條[全程監護] 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持續檢測氣體濃度并進行機械通風,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后,立即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阻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第十四條[應急演練] 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事故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并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目錄管理] 對安全風險較高、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有限空間重點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確定、調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