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的法規和標準清單法規和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4、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6、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7、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側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第二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敕治措施等內容。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敕治措施等內容。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據實列支。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第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護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見附件1),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見附件2)、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見附件2)。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第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見附件3)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作好登記(見附件4)。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護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見附件1),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見附件2)、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見附件2)。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第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見附件3)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作好登記(見附件4)。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第二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保證其在有效期內。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第二十五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三、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四、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五、本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日錄》,選擇了116個工種為典型工種,其他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可參照附錄B《相近工種對照表》確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從附錄B中查得屬序號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種,應參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備標準確定。建議閱讀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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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設備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二)規定的安全措施落實;(三)所用的設備、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規定;(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明確。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決,對無法自行解決的隱患應當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決。在當天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設工程拆除等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線、通信光(電)纜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下列現場安全管理措施:(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二)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三)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五)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原則3.1作業場所中存在職業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風險時,用人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裝備。3.2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配備的個體防護裝備應與作業場所的環境狀況、作業狀況、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適應,應與作業人員相適合,且個體防護裝備本身不應導致其他額外的風險。3.3用人單位配備個體防護裝備時,應在保證有效防護的基礎上,兼顧舒適性。3.4需要同時配備多種個體防護裝備時,應考慮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確保防護有效。3.5用人單位應對其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臨時聘用人員、接納的實習生和允許進入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3.6用人單位應在本部分基礎上結合所在行業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國家標準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無所在行業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國家標準時,應按照本部分要求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及管理。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行業編號及相關編號參見附錄A。4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程序4.1配備流程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應按圖1所示流程執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識和評估、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是整個配備流程的關鍵環節,具體規范要求分別見4.2、4.3。4.2危害因素的辨識和評估4.2.1危害因素的辨識4.2.1.1辨識原則危害因素的辨識原則如下:a)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專業知識,針對不同作業場所、生產工藝、作業環境的特點,識別可能的危害因素。b)應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各因素,包括人員、設備設施、使用物料、工藝方法、環境條件、管理制度等進行系統分析。不僅應分析正常生產操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還應分析技術、材料、工藝等發生變化、設備故障或失效、人員操作失誤等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危害因素。4.2.1.2 辨識方法4.2.1.2.1應采用現場調查、測量、查閱相關記錄、詢問與交流等方式對作業環境中的危害因素進行分析。常見的作業類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傷害類型參見附錄B,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表參見附錄C。4.2.1.2.2在識別危害因素時,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a)正常工作狀態;b)異常工作狀態;c)人員作業活動;d)設備采購、貯存和輸送,以及設備設施的運行、維修和保養;e)原輔材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f生產、施工工藝;g)環境條件;h)管理制度;i)其他輔助活動和意外情況。
4.2.2危害評估
應依據國家法規、標準等由專業人員對所識別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判斷是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和實際的危害水平,結合危害因素存在的位置、危害方式、危害發生的時間、途徑及后果,確定需要防護的人群范圍,以及各類人員需要防護的部位和需要的防護水平。
4.3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
應根據辨識的作業場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評估結果,結合個體防護裝備的防護部位、防護功能、適用范圍和防護裝備對作業環境和使用者的適合性,選擇合適的個體防護裝備。
常用個體防護裝備的分類、防護功能及適用范圍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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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管理5.1基本要求5.1.1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采購、驗收、保管、選擇、發放、使用、報廢、培訓等內容,并應建立健全個體防護裝備管理檔案。5.1.2用人單位應在入庫前對個體防護裝備進行進貨驗收,確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對國家規定應進行定期強檢的個體防護裝備,用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5.1.3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現有個體防護裝備不能滿足作業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備時,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配備相應的個體防護裝備后,方可繼續作業。5.2追蹤溯源5.2.1用人單位應購置在最小貼碼包裝及運輸包裝上具有追蹤溯源標識的個體防護裝備,該標識應能通過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實現追蹤溯源。5.2.2制造商在每一批產品售出前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制造商信息、產品信息及該產品款號的由具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信息。每一批產品應對應一個由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生成的產品追蹤溯源標識。5.2.3經銷商在產品售出前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必要的銷售信息。5.2.4檢驗檢測機構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檢驗檢測報告信息。每一個檢驗檢測報告應對應一個由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生成的檢驗檢測報告追蹤溯源標識。5.2.5用人單位在采購個體防護裝備時,可通過產品和檢驗檢測報告的追蹤溯源標識,對產品實物信息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信息進行核實。5.3判廢和更換5.3.1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應給予判廢和更換新品:a)個體防護裝備經檢驗或檢查被判定不合格:b)個體防護裝備超過有效期;c)個體防護裝備功能已經失效;d)個體防護裝備的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其他判廢或更換條件。5.3.2被判廢或被更換后的個體防護裝備不得再次使用。5.4培訓和使用5.4.1用人單位應制定培訓計劃和考核辦法,并建立和保留培訓和考核記錄。5.4.2用人單位應按計劃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種類和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防護要求,本單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防護效果、使用方法及維護、保養方法、檢查方法等。5.4.3當有新員工入職、員工轉崗、個體防護裝備配備發生變化、法律法規及標準發生變化等情況,需要培訓時用人單位應及時進行培訓。5.4.4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5.4.5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個體防護裝備正確佩戴和使用方法,用人單位應監督作業人員個體防護裝備的使用情況。5.4.6在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前,作業人員應對個體防護裝備進行檢查(如外觀檢查、適合性檢查等),確保個體防護裝備能夠正常使用。5.4.7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內容和要求,指導并監督個體防護裝備使用人員對在用的個體防護裝備進行正確的日常維護和使用前的檢查,對必須由專人負責的,應指定受過培訓的合格人員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