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員工脫離生產崗位后,應停發當月小勞保,如手套、耳塞等;員工脫崗三個月以上的,應停發大勞保及特種勞保,如工作服、雨衣等;待脫崗員工返回崗位后,按原發勞動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修及保養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要檢查外觀是否完好、部件是否齊全。呼吸防護用品,要檢查佩戴氣密性。
第三十二條 呼吸防護用品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的環境,各單位應向佩戴者提供呼吸器面罩的適合性檢驗方法,確保防護效果(氣密性及適合性檢驗方法參照GB/T 18664)。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員工正確使用。
第三十四條 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 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單位,應督促勞務公司為勞務派遣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指導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制定外來參觀、交流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規定,并嚴格執行;參觀和交流人員進入生產現場,應穿著反光背心,并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接收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實習生,應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八條 員工應保持勞動防護用品干凈清潔,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呼吸器過濾元件應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分廠或工段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對應急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正壓式呼吸器需到有資質單位進行維保,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各單位應由安全管理部門會同供應等部門鑒定會簽后予以核發。
原則上,非人為因素損壞的大勞保及特種勞保,每人每年每種類型的勞動防護用品可以更換三次,由安全管理部門和供應部門審核,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審批。如有超過規定更換次數,且需要更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以舊換新,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并且由各單位根據大勞保損壞程度及收費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大勞保損壞更換細則及收費標準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對安全性能要求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但外觀不易發現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防沖擊眼護具或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應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到期強制報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工作地點:員工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和作業地點。
大勞保: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勞保鞋、雨衣、雨鞋等。
小勞保:手套、耳塞、耳罩等。
特種勞保:安全帽、安全繩(帶)、防塵鏡、防沖擊面罩、阻燃(熱)保護服、專用絕緣靴、各類專用保護手套等,其中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按需配置。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員工配置勞動防護用品不齊全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考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符,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