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配備、管理等,確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崗位和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
3.相關職責
3.1總經理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配備提供資金、人力等資源。
3.2 安技部負責制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配備的標準,并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3.3 安技部按規定實施勞保用品的采購。
3.4 各生產有關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4.管理要求
4.1 發放給職工使用的護品,必須是經國家或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防護品生產單位和取得省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護品定點經營單位銷售的安全合格產品。嚴禁采購、發放、使用假冒偽劣的勞動防護產品。
4.2 安技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進行驗收檢查。對購置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特種作業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3 保管員負責保管,領發和回收勞動防護用品。
4.4 安技部應按照《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為員工配備勞動必要的防護用品。并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4.5 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專物專用,妥善保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并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發現失去安全效能或超過有效期的,立即報廢。
4.6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領用應建立臺帳制度,凡發放到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均由本人簽字登記,部門領取發放做好領取數量發放登記,交代發放要求,確保防護品如實發放到每位員工手上,做到可以追根溯源,集體用勞動防護用品也應登記簽字。
4.7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8 特殊工種從事特種作業時必須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著裝,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4.9 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公司內部調動的職工,應按其變動后的工種標準發放。
4.10 員工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11 勞動保護用品達到使用年限或出現防護功能降低、不耐用等情況時,應進行回收報廢處理。
4.12保管員應該避免勞保用品丟失,保證庫存充足,滿足公司安全生產的需求。
4.13每日領取發放與歸還的防護品,則需要做好每日登記并核對,如對講機、手電筒等用品需要補充電量的用品,每日做好檢查與維護保養,達到保證滿足工作需求。
5.勞保用品的賠償辦法
5.1 凡是員工將勞保用品無故損壞或丟失,按成本價在公司有償購買。
5.2 凡發給部門、車隊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變相占為己有。不得丟失與破壞,如遇丟失與破環,要查清責任,按價賠償。屬于借用,必須按期歸還,如拒不交還者,按原價扣款。
6.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