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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吉林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關于做好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交郵政發〔2021〕59號)、《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網監發〔2021〕38號)要求,維護我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省商務廳、省醫保局、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網信辦、省司法廳、省法院、省總工會聯合起草了《吉林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發送至電子郵箱jlsldgx2021@163.com。
聯系人: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 袁承遷
電 話:88698687 17390917849
附件:吉林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規范發展平臺經濟,依法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新就業形態企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關于做好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交郵政發〔2021〕59號)、《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網監發〔2021〕3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簡稱“勞動者”),是指外賣送餐員、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代駕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且其就業方式有別于傳統穩定就業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
本辦法所指新就業形態企業(簡稱“企業”),既包括平臺企業,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臺企業的用工合作企業。用工合作企業是指為平臺企業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負責組織、管理勞動者完成平臺發布工作任務的平臺企業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第三條 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符合市場規律的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合理收益分配制度,保持合理末端派費水平,保證末端完成工作任務基本支出,保障勞動者合理勞動報酬。
企業應當優化算法規則,按照“算法取中”原則合理確定訂單數量、在線率等考核要素,適當放寬配送時限,不得將“最嚴算法”作為考核要求。
第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服務和保障新就業形態領域投資行為,引導電商平臺和企業加強系統對接,滿足差異化服務需求,保障用戶自主選擇權,依法查處不正當價格競爭。
建立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推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及時協調解決矛盾和問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就業培訓服務
第五條 實施公平的就業制度,消除就業歧視。企業招用勞動者不得違法設置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
第六條 優化就業服務,將新就業形態靈活用工供需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個性化、便捷化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及勞動用工等政策咨詢服務。
引進和培育新就業形態平臺企業,鼓勵平臺企業及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勞動者提供專業化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補助。
第七條 完善職業發展保障體系,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職業技能培訓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職業培訓的權利。
健全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拓展職業技能培訓范圍,對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簡化優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流程,落實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制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八條 建立新就業形態職業技能人才激勵機制,拓展職業技能競賽、創新創業大賽競賽項目,將新就業形態部分職業技能納入競賽內容,并根據相關規定對獲得競賽優勝人員進行獎勵。
第九條 完善職稱評審政策,暢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稱申報評價渠道。
第三章 用工管理服務
第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履行用工主體責任,關心關愛勞動者,改善勞動保護條件,提高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
第十一條 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企業采取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應當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合作單位。
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當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嚴格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責任。
企業采取業務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應當對用工合作單位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并主動聽取工會、勞動者代表的意見,按規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規范企業加盟和用工管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推廣加盟協議推薦文本,明確依法用工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四章 工資支付保障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完善勞動者勞動報酬規則,建立與工作任務、勞動強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保障合理勞動收入。
企業應當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完善勞動報酬合理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勞動報酬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科學制定勞動者接單最低報酬,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確保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實際所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勞動報酬發放時間和方式,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低溫惡劣天氣等情形下工作的,應當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企業對其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應當協商確定相關補貼事宜。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落實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勞動者績效考核制度,在制定或調整考核、獎懲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充分聽取勞動者和工會等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