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啟動以來,榆林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扎實開展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有效遏制民生領域違法行為,全面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穩定。
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開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各領域專項部署會,明確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建立由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牽頭,相關科室、縣區局共同參與、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督促各縣市區局制定“鐵拳”行動實施方案,全力推動“鐵拳”行動深入開展。
堅持問題導向,開展案件查辦。聚焦民生領域,突出案件查辦重點。同時,結合榆林實際,公布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10大重點領域,持續加強對加油機計量、食品質量等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的專項檢查,取得了顯著成效。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掌握線索,在網站、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案件征集違法線索,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嚴。充分利用各類媒介廣泛宣傳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情況和取得成效,推動鐵拳行動深入人心,向縱深開展。
2021年上半年,全系統共立案 289 件(其中鐵拳案件63 件,其他案件226 件);結案257件(其中鐵拳案件 44件 ,其他案件 213件);罰款837.71萬元(其中鐵拳案件52.88 萬元,其他案件784.8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48.62萬元(其中鐵拳案件70.82萬元,其他案件177.8 萬元);貨值金額 152.27萬元(其中鐵拳案件 6.7萬元,其他案件 145.57萬元)。2021上半年民生領域案件
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一、榆林市榆陽區大由軸承經銷部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潤滑油違法案
2021年4月16日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中國石化潤滑油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辦公室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潤滑油銷售分公司打假人員依法對榆林市榆陽區軸承經銷部進行監督檢查,經廠家打假人員鑒定,有73桶潤滑油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將將其予以扣押。
經調查,該經銷部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榆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8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案件還在辦理中。
二、榆林市哈軸軸承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潤滑油違法案
2021年4月16日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中國石化潤滑油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辦公室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潤滑油銷售分公司打假人員依法對榆林市哈軸軸承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經廠家打假人員鑒定,有34桶潤滑油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銷售的34桶油予以扣押。
經調查,該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榆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8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案件還在辦理中。
三、榆林市榆陽區聚源制氧廠涉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4 月28日,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牛家梁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榆林市榆陽區聚源制氧廠監督檢查,在乙炔充裝間、氬氣充裝間、工業氧氣充裝間發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書面下達了《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榆陽市監特令[2021]NJ001號,告知當事人立即停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
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充裝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結合案件實情,給予了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100元整;罰款40000元整。罰沒款合計41100人民幣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府谷縣河北百貨勞保批發超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3月11日,府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府谷縣河北百貨勞保批發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門店銷售的南孚牌電池涉嫌假冒,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責任公司打假人員鑒定,該門店內所售南孚牌電池均系假冒。該當事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南孚牌電池,經報主管副局長批準,同意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該門店內所售的2289粒南孚牌5#電池、879粒南孚牌7#電池、114粒南孚牌1#(大號)電池予以扣押貨值共計8946元,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假冒1#大號南孚電池120粒、7#南孚電池1440粒、5#南孚電池2880粒,獲利2934元,非法經營額為11880元。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作出總經營額(11880元)1.5倍的行政處罰,即罰款人民幣17820元,上繳國庫;2、沒收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2289粒南孚牌5#電池、879粒南孚牌7#電池、114粒南孚牌1#(大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