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號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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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范圍 | 全國 |
品牌 | 上海保運保運 |
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志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標志的安全警示作用,有效保護燃氣輸配管線及設施,
依據《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分、子公司現有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
3.職責 3.1 公司運行保障部對公司所屬單位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志制定標準,進行規范,并監督、檢查各單位執行情況; 3.2 各分、子公司按照本規定要求對所轄范圍內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志進行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
4.術語 4.1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志:主要用于燃氣輸配管線上方的各種地面、地上和地下標志。包括標志樁、測試樁、警示牌及標志帶等。 4.2地面標志:設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的圖形標志。 4.3地上標志:設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屬性的圖形標志。 4.4地下標志:埋設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氣管道定位、示蹤的圖形標志。
5.標志的管理 5.1各分、子公司應對使用的燃氣標志進行分類登記并建檔; 5.2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輸配管線標志應與燃氣輸配管線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交付使用; 5.3同一條管線上的標志應形式統一,已有管線標志應逐步更換; 5.4對使用的燃氣標志應定期檢查,輸配管線標志圖形符號、文字應清晰醒目,無污物附著。當發生丟失、破損或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脫落等情況時,應及時補充、修整或更換,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5.5當燃氣輸配管線及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增減或變更標志; 5.6高壓和超高壓燃氣管道(P>1.6MPa)應設置標志樁。
6.標志的制作 6.1標志涂料應具有較好附著力、不易褪色、耐寒暑、耐紫外線照射等特點,
三: 河北省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標 題: 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志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標志的安全警示作用,有效保護燃氣輸配管線及設施,依據《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制定本規定。
2.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分、子公司現有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
3. 3.職責 3.1 公司運行保障部對公司所屬單位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志制定標準,進行規范,并監督、檢查各單位執行情況; 3.2 各分、子公司按照本規定要求對所轄范圍內城鎮燃氣輸配管線標志進行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
4. 4.術語 4.1燃氣輸配管線專用標志:主要用于燃氣輸配管線上方的各種地面、地上和地下標志。包括標志樁、測試樁、警示牌燃氣貼及標志帶等。 4.2地面標志:設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的圖形標志。 4.3地上標志:設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屬性的圖形標志。 4.4地下標志:埋設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氣管道定位、示蹤的圖形標志。
5. 5.標志的管理 5.1各分、子公司應對使用的燃氣標志進行分類登記并建檔; 5.2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輸配管線標志應與燃氣輸配管線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交付使用; 5.3同一條管線上的標志應形式統一,已有管線標志應逐步更換; 5.4對使用的燃氣標志應定期檢查,輸配管線標志圖形符號、文字應清晰醒目,無污物附著。當發生丟失、破損或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脫落等情況時,應及時補充、修整或更換,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5.5當燃氣輸配管線及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增減或變更標志; 5.6高壓和超高壓燃氣管道(P>1.6MPa)應設置標志樁。 6.標志的制作 6.1標志涂料應具有較好附著力、不易褪色、耐寒暑、耐紫外線照射等特點,
2.1.4標志樁的尺寸可按以下規定選取。
2.1.4.1立方體標志樁的尺寸為150mm×150mm×1000mm。 2.1.4.2等邊三角形柱體標志樁的尺寸為b×h:150mm×1000mm。 2.1.5標志樁的內容必須包含管道權屬單位名稱、警示用語、聯系電話。 2.1.6標志樁的內容可包括標志樁編號、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編號、管 道區域名稱、企業標識等。標志樁圖形符號見表1。 2.1.7標志樁的顏色應符合下列規定: 2.1.7.1 標志樁的基色應為白色。標志樁上的文字和數字應為紅色。 2.1.7.2標志樁的頂部應為橙黃色(Y100M70),高度為50mm。 2.1.7.3橙黃色的下端應有20mm高度的反光帶。 2.1.7.4當標志樁用作轉角樁時,應在標志樁頂部用箭頭示意。箭頭 的顏色應為綠色。 2.1.8標志樁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2.1.8.1標志樁基礎應澆筑混凝土固定,確保安裝穩固。 2.1.8.2標志樁應垂直安裝。
地面標識樁(以轉角樁為例) 1、警示色區; 2、圖形符號; 3、警示語; 4、轉角; 5、里程號。
2.2警示牌 2.2.1警示牌宜采用非金屬復合材料。 2.2.2 警示牌宜設置在以下地點: 2.2.2.1易發生或已多次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2.2.2.2管道靠近工業建筑、堆場等需要加強管道安全保護的地方。 2.2.3 警示牌應設置在面向道路,便于觀察,距管道中心線1.5米處。 如果設置位置在道路車行道、人行道上,可設置在相對距離較近的路 邊綠化帶內。 2.2.4 警示牌的基色應為白色,文字和數字應為紅色。 2.2.5 警示牌中的標志應按照禁止、限制、指令、警告、提示的順 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2.2.6 警示牌的內容可包括警示錨地、開挖標志、警示用語、管道 權屬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 2.2.7 警示牌基礎應澆筑混凝土固定,確保安裝穩固 。 2.3管道路面標識 2.3.1 管道沿線可設置路面標識。 2.3.2 混凝土和瀝青路面宜使用鑄鐵標識;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 凝土方磚標識。 2.3.3 路面標識應設置在燃氣管道的正上方,能正確、明顯的指示管 道的走向和地下設施。設置位置為管道轉彎處、三通、四通處、管道 末端等,直線管段路面標識的設置間隔不宜大于200m。 2.3.4 路面上已有能標明燃氣管道位置的閥門井、凝水缸等部件,可 將該部件視為路面標識。 2.3.5 路面標識上應標注“燃氣”字樣,可選擇標注“管道標志”“三 通”及其他說明燃氣設施的字樣或符號和“不得移動、覆蓋”等警示
語。地面標志的圖形符號見表2。 2.3.6鑄鐵標識和混凝土方磚標識的強度和結構應與道路荷載登記配 套,考慮汽車的荷載,使用后不松動或脫落;表示上的字體應端正、 清晰。 2.3.7鑄鐵標識和混凝土方磚標識埋入后應與路面平齊。混凝土方磚 表示標識埋入后,應采用紅漆將字體描紅。 2.3.8地面的標識可選用長方形、正方形或圓形。
常用的地面標識舉 例如下:
地面粘貼標識 地面地磚標識 地面鑄鐵標識 2.4.穿跨越管道標識 2.4.1燃氣管道穿跨越公路、鐵路、河流時,在埋地管道與公路、鐵 路、河流、地下構筑物的交叉點兩側須設置標志。標志可包括標志樁、 路面標識或電子標識器。 2.4.2 燃氣管道穿越河流時,宜在河流的兩側設置警示牌。并符合以 下規定: 2.4.2.1 警示牌的內容應包括禁止用錨標志、警示用語、管道權屬 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 2.4.2.2 警示牌應設置在河流的兩側醒目處。 2.4.2.3 警示牌的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2.2.1、2.2.4、2.2.5的要 求。 2.4.2.4 燃氣管道采用管橋跨越河流時,應設置警示牌。并應符合
以下規定: 2.4.2.4.1警示牌的內容應包括禁止系帶標志、警示用語、管道權屬 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



